(六)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汛期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挥部成员由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人民武装部、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安监局、卫生局、气象局、建设局、教育局、移民局、公路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八)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编制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气象、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3.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堤坝、水库及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4.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5.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6.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及检测,特别要防止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交通畅通。
9.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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