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资金
(一)资金来源
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投资从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国土部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投入为主,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交通、扶贫等部门的涉农资金为辅,将中低产田改造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六小工程”资金、农村道路建设资金、农业开发资金等捆绑使用、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形成资金使用合力,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整体效益。
(二)资金管理
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预算除安排规定科目外要合理安排农民拆迁补偿费、工作协调经费等必要的费用。农村拆迁补偿费按项目区设计实际工程费,列入项目预算,用于项目区的拆迁补偿工作,工作协调经费按工程施工费的2%列入项目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区所在乡(镇)、村及土地权属调整等乡村工作的协调。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建立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制度,依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库的入库项目,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建成后续管护制度,明确项目所在县(市、区)后续管护的责任,后续管护资金列入县(市、区)政府当年部门预算。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改、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管措施,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为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建设好全市的项目建设储备库,以便申请更多项目在我市建设。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按入库项目估算前期费用的20%安排项目前期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