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建设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自主决定。
五、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除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即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