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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9.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救治、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六)负责涉及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区域作业场所(煤矿除外,以下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情况。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五)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处理。

  三、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行工作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卫生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作业场所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取得卫生部门资质、资格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发现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市卫生局应将具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单及联系电话及时通报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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