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
(宁委发〔2010〕18号)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一步推进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以及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4号)、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市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一、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法治城市创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对于促进城市依法管理,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自1991年正式确立依法治市战略以来,法治南京建设不断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依法运行和健康、协调发展。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加快、国际化和城市化进展加速的关键时期,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推进“三个发展”,提升南京的城市功能品质和综合竞争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循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市是我市党组织领导人民治理城市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基本准则,公平正义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基本准绳,努力推动法治城市建设适应、服务和保障城市现代化及其可持续发展。
三、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紧密结合南京转型、创新、跨越发展的工作实际,着力深化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南京,以切实可行的法治工作举措和更高更好的法治建设水平服务于实现南京科学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促进提升城市发展承载能力、民生权益保障能力、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公民意识培育能力、城市综合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谐社区建设能力,走出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具有城市特色、促进保障科学发展的法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