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区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集中教育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讲座,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区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集中公益劳动,为社区矫正对象安排“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容易接受、可操作性强、教育效果明显、有安全保障”的公益劳动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考核评议制度,评议程序公开规范,评议结果公平公正,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行政奖惩、建议司法奖惩。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全面开展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工作,法院采信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刑事案件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整体水平在本地区领先,达到“队伍整齐、执法规范、管理严密、教育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明显”的标准。
第二十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在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矫正质量、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思路和探索成果,引领推动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重视理论研究工作,发挥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基地作用;每年承担省、市级社区矫正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形成一定数量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取得的成效,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典型,为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江苏省综治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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