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议室。会议室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配备会议桌、椅。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可与母体共享会议室,但应保证鉴定机构的使用。
5、档案室。档案室面积,单项鉴定业务机构应不少于10平方米;多项鉴定业务机构不少于20平方米。配备标准档案柜、防盗门窗、防火防潮设施。
(二)鉴定仪器设备要求
鉴定机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执业范围,按照《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配齐相关鉴定所需基本仪器设备。
(三)牌匾及上墙公示要求
各鉴定机构应在门外悬挂机构牌匾。在机构内醒目位置上墙公示相关内容,设置公告栏。上墙公示的内容应规范,牌匾尺寸、式样、颜色应统一。公告栏制作需醒目、整洁、大方,字迹清晰,便于观看。具体要求由各市对本辖区鉴定机构作出统一规范。
二、服务规范
(一)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
1、《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
2、司法鉴定人的照片、姓名、执业范围、执业证号;
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4、收费标准;
5、鉴定流程;
6、风险提示;
7、本机构监督投诉电话、主管司法局监督投诉电话;
(二)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
1、办公室、接待室、鉴定室、会议室标志醒目。办公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提供纸笔、茶水、水杯,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3、设置意见箱、意见薄或留言板,服务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
1、公正高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各项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循鉴定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公正的鉴定服务。
2、文明规范。统一挂牌上岗、着工作服。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电话畅通,工作日内有专人接待。
3、服务热情。工作中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规范、耐心细致,有问必答。
4、优先服务。对残疾人、老年人、军人以及法律援助对象申请的鉴定,实行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及老年人有专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