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等,2010年我市每户农民年内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市(含地方农场职工)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以及购置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动力机械类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保证有足够资金用于补贴提高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具体工作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并确定2010年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22号文)办理。省农业厅审批后网上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农民等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可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自主购机,但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报账手续,纳入管理。
补贴机具经销商要严格遵守购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和承诺。
八、申报程序
购置补贴申报审批程序:1、按规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到所属区管委会、镇政府农机管理部门或市农机主管部门领取购机补贴申请表并提出申请,由补贴对象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送交所属区管委会、镇政府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作意见、领导签名、加盖公章。2、符合补贴对象送申请表到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作意见,并按照优选条件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进行公示。3、补贴对象凭购机补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小额补贴资金的,可以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同时现场公示现场购机(即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申请补贴的材料只需区、镇农机管理部门和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盖章和签署意见,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证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