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和设岗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5号)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社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激励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
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明确功能定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区域进行核定; 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进行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非目录药品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服务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经自治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进行必要的补偿。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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