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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大禹杯”竞赛活动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十六届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评比办法》的通知

  52、重视水利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工作,有年度科技(推广)工作计划,有固定的科技投入渠道及经费(1分)。
  53、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活动,科技(推广)项目列入县(市、区)级计划每项0.5分;市、厅级计划每项1分;省、部级计划每项2分(本条款累计2分)。
  54、科技(推广)成果获县(市、区)级奖励每项0.5分;市、厅级奖励每项1分;省、部级奖励每项2分(本条款累计2分)。
  (七)水利法制 (8分)
  55、加强水政队伍规范化建设,年度考核考核良好(1分),考核优秀(2分,共计2分)。
  56、依法行政,落实水政巡查制度,加强水政执法,完成上级部门督办的执法任务,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被撤消,行政诉讼无败诉(2分)。
  57、及时有效遏止水事纠纷或发生水事纠纷后及时依法处理,涉及相邻市县的水事纠纷能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调处和裁定(1分)。
  58、政府出台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1分)。
  59、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本级政府或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1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率达标,规费征收使用规范(1分,共计2分)。
  (八)精神文明建设(8分)
  60、县(市、区)水利局被评为或保持县(市)级精神文明单位(1分),市级文明单位(2分),省级文明单位(3分,共计3分)。
  61、水利局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2分)。
  62、认真组织编制地方江河水利志,完成年度编制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建国60周年水利成就展示(1分)。
  63、县(市、区)水利局年终综合考核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或“优秀单位”(1分)。
  64、水利系统内产生省部级单项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0.5分),2项以上(1分,共计1分)。
  二、组织实施办法
  1.组织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文件,省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可成立竞赛活动组织机构,负责有关推荐、指导等工作。
  2.评选程序:在各县(市、区)、市本级(市和所辖区财政合一)总结自查的基础上,由各市政府择优推荐到省竞赛活动办公室。省竞赛活动办公室复评考核。
  3.奖励办法:按照评分结果排序取前六名,分别设置金杯奖二名、银杯奖二名、铜杯奖二名,其余参赛单位授予提名奖。根据参评单位的经济发展类别,分别排序,综合评定考核名次结果。获奖单位由省政府颁发奖杯和奖金。
  4.参赛资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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