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是指征收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时,规划预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
第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预留地选址应当坚持有利于经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范围内落实,根据规划要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历年征地中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整合,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变。
第四条 预留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辖区政府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统一管理使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预留地面积享有所有权和利益分配权。市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办理立项备案、规划定点和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