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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2009〕2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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