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桂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落实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给予政策优惠。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注:财综〔2010〕8号文规定)。
  2.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蚊防治费(注:财综〔2010〕8号文规定)。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6.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7.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及因征收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注:财税〔2010〕42号文规定)。

  8.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按10%的比例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9.鉴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居民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可以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直管公房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国有企业和工矿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