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的通知
(浙农水〔2010〕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全省山塘安全巡查工作,规范巡查技术要求,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浙水农〔2008〕24号)要求,编制了《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在山塘巡查工作参考使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联系人:董浩,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附件:山塘巡查技术要求
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山塘巡查技术要求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山塘安全巡查工作,规范巡查技术要求,依据《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参照《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山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巡查技术要求。
1.2 本巡查技术要求适用于总容积在1-10万立方米的屋顶山塘、饮用水水源山塘和其他重要山塘(保护下游重要公共设施的山塘),一般山塘可参照执行。
1.3 山塘安全巡查分为日常巡查、特别巡查二类。
⑴ 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两次。当山塘水位接近溢洪道堰顶高程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两次。
⑵ 特别巡查: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每天至少巡查三次。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4 汛期巡查时应注意上坝防汛抢险道路是否通畅;日常巡查时应注意有无投毒、埋设炸药等恐怖可疑迹象,以防范危及饮水安全或大坝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
1.5 巡视检查实行记录与报告制度。
1.6 山塘巡查员在巡查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2 巡查项目和内容
2.1 山塘安全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