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实施新农合基金社区卫生服务预付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镇村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额预付管理,额度参照各镇参合人数、历年基金结余及上年度诊疗情况等因素进行核定。参合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就医费用全面实行现场实时结算,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支。具体方案及指标由新区合管办另行制定。
四、加强基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一)继续加强新农合基金运行监管,确保运行安全。严格执行新农合逐级转诊、处方限额等管理规定,杜绝冒名顶替等违规就诊现象;如因政策执行不力导致镇(街道)出现当年统筹资金缺口,缺口由该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如依照相关文件执行,但确因政策因素导致镇(街道)出现当年统筹资金使用结束后仍有支出需求,原则上由区与镇各分担50%。区级分担资金在当年风险资金中列支,当年区风险资金不足部分,在区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镇级分担资金在该镇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历年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风险资金承担。
(二)严格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历年资金结余。区历年结余资金严格控制在当年统筹总量25%以内;各镇历年结余资金须严格专款专用,各镇动用时须制订具体方案经区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实施,用途仅限于:
1.该镇年度核定基金额度超支缺口;
2.该镇参合农民健康促进工作;
3.该镇参合农民大、重病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方案由各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合管办批准。
五、提高补偿限额,完善大病保障
(一)提高参合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的门急诊处方限额。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限额,二级医院限额为160元,三级医院限额为200元,普通门急诊费用补偿全年累计封顶为0.5万元。
(二)提高大病相关补偿额度。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补偿全年累计封顶为10万元;大病减贫补助全年累计封顶为10万元;连同普通门急诊费用三项补偿合计全年封顶为20.5万元。
六、扶助困难群体,加大减贫补助
参合农民经基本医疗补偿和社会医疗救助后,其全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超出上年度浦东新区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符合新农合规定补偿范围的,超出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予以大病减贫补助;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残无业家庭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个百分点。确保不出现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现象,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