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水利国际合作项目研究。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达到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应用科研专题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5)主持完成县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6)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并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7)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著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
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小型以上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项目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或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专业负责人工作,解决过专业难题,有协调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主持小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项目专题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或主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编写;
(4)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提出新理论。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2项以上县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得者,或省部级以上勘测、设计、咨询成果奖的获得者;
(2)获得水利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大、中型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4)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5)主持完成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题项目3项以上,经审查合格;
(6)主持完成大、中型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勘测和设计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3项以上,并编写技术咨询报告;
(7)主要参与编写完成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并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8)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