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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村应建立党支部(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依据政策,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二)撤制村、队(组)应建立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代表会议制度,资产处置代表由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撤制队(组)产生资产处置代表5-7名,撤制村产生资产处置代表每队(组)不少于1名,资产处置代表会议根据户代表会议的委托,对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农龄、资产、分配形式、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进行确认。
  (三)撤制村、队(组)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撤制资产处置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撤制村、队(组)资产处置代表会议决定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在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立项的决定后,由资产处置代表会议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的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按照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确认。
  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确认之前,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属关系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提出确认建议。
  第九条 经评估确认的撤制村、队(组)净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予以产权界定:
  (一)由自然人与撤制村、队(组)以外的单位投入的资本金以及相应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界定为外来投资者资产;
  (二)撤制村、队(组)集资兴办的农田基本设施、自来水管线、照明广播线路等形式的资产,按出资方和出资额进行产权界定,已获价值补偿的,按实际补偿价值和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分割;
  (三)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历年来由镇扶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款项、实物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镇级资产;
  (四)因开发建设等原因处置、占用农业设施而取得的补偿费中,属于国家、市、区扶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款项,界定为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上交新区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浦东新区农委在征求财政局和水务局意见后,将上交资金继续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经营收益(含收益性补偿),因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交纳的村、队(组)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形成的资产均界定为村、队(组)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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