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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农委制订的浦东新区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工业、商业等使用的集体土地,在开发过程中投资形成的资产,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后,原工业、商业等用地仍是集体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撤制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返征地上投资的工业、商业等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属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纳入撤制村、队(组)分配。在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后,返征地使用权(包括作价投资和受托返征地的资金)和返征地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收益,归镇集体经济组织。
  (八)撤制村、队(组)因集体土地非农化的增值资金和因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形成的集体资产,是非劳动积累的集体资产,界定为非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其他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上缴镇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撤制村、队(组)征地补偿费,由各镇指定管理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经评估、界定、确认后,应当从净资产总额中提取5-10%作为资产处置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统筹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确定。撤制村、队(组)提取的统筹基金上交所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预案)由撤制村、队(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讨论,经应到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报镇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撤制村、队(组)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一九五六年(农业合作化)起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队(组)、劳动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原始投入、劳动工龄、分配对象等问题的确定,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对少数情况特殊的村、队(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或资产处置代表会议讨论后,可因地制宜地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处置撤制队(组)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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