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渣土,不得转包运输业务。
第十五条 (车辆租赁)
中标的运输单位出现自有运能不能满足建筑渣土运输需求时,可以租赁具有上海市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资质企业的达标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的运输单位应当向新区废管署申办运输车辆变更手续,加强对租赁车辆的监管,并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地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筑渣土装运、运输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工地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工作。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市场退出)
中标的运输单位在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时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新区废管署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招投标确认书明确的处理方式,予以教育批评、警示告诫、停运整改或取消其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
取消运输单位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资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运输联单管理)
浦东新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管理,通过运输处置联单实现对建筑渣土装载、运输、处置计量、处置流向、结算付费等环节的控制监管。
联单有纸质联单和电子联单两种形式,由新区废管署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卸点计量付费)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路线将建筑渣土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卸点,并取得卸点管理单位出具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结算凭证。
运输处置结算凭证应当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新区废管署共同审核确认。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凭经确认的结算凭证向建设单位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申请结算付费。
经审核,结算付费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应当向运输单位、卸点管理单位拨付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用。
第二十条 (卸点落实)
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交通委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规划和布局。新区有关功能区域管委会及镇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建筑渣土消纳卸点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