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政府主导,合力共建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组织编制规划和完善基础设施,县(市)政府组织评审和指导。县(市)、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主动服务,在土地、资金、项目、收费、税收、培训等各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市政府以适当方式在基础设施项目和有关政策方面给予鼓励支持。
四、规划布局
(一)宏观布局。在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等8个县(市)远离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且靠近镇区(乡政府所在地),并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乡(镇)进行规划,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规划上报,全市共规划建设30个左右农民创业园。
(二)规划定位。突出作为产业集聚区的补充作用,结合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依托乡(镇)区位、创业潜质和产业基础,科学论证,确定创业园区的特色定位。本着“成熟一个,规划建设一个”的要求稳步推进,避免一哄而上。
(三)用地要求。为提高园区土地使用效率,节约用地,要依托原有产业基础和建成区合理规划整合,尽可能不新占用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避让基本农田,通过新型农村社区拆旧区节余的指标予以解决。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加强农民创业园依法用地的指导和管理。
五、建设要求
(一)规划面积。每个创业园总规划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00-500亩。
(二)基础设施。供排水、道路、电力设施等最基本的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道路、电力、电讯、有线电视、供水、雨水、污水、供热和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要求逐步完善。
(三)厂房建设。新建设施以标准厂房建设为主,鼓励企业自建、农民投资等多元化投资形式进行建设,并结合产业和发展要求确定建设标准厂房的规格。
六、入驻企业要求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强度,且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主,投资额低于700万元的均不单独供地,需进标准厂房。农民创业园以本地农民创建或返乡农民工投资创办企业为主,园区周围乡(镇)农民都可以入驻,包括入驻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引导农村原有企业向创业园集中。农民创业园不能作为招商引资引入外地小企业的平台,严禁“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入驻。企业入驻创业园要经过企业申报,经过县(市)发改、环保部门出具意见后,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积极探索建立产业集聚区和农民创业园互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协作互补关系,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对技术含量要求不是很高的外协产品、零部件可优先交由农民创业园来完成,农民创业园内的企业发展壮大后可进入产业集聚区继续发展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