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扶持政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国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当地农民进入园区创业,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等方面提供服务,标准厂房租赁费用适当减免。各级政府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适合创业园建设和农民创业特点的贷款方法。金融机构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同时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在农民创业园创业的当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量身定做新型信贷产品。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级政府要从设立的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入驻农民创业园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带头人综合素质培训,整体提升入园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岗位适应能力和创业就业竞争力。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等专项培训要向园区进行倾斜。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不断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大政策支持。入驻农民创业园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享受创业孵化园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园区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政〔2010〕5号)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等已出台的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入驻园区创业的,除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自毕业年度起三年内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即: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规划编制与评审
(一)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由园区所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
(二)规划选址要求:创业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选择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进行规划建设,研究确定规划布点初步意见。园区选址应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既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必须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并符合规划用地性质。
(三)规划编制要求:承担创业园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规划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衔接。
(四)规划审批程序:创业园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公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政府批准后的农民创业园规划要报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