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相关机构参加的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机构,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
(二)组织开展对本级局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及下级局的依法行政考核;
(三)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五)告知和公开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工商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二)各级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自由裁量规则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有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四)自我纠错情况,对本级局的执法行为是否自觉进行自查和纠正;
(五)化解社会矛盾情况,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及执行情况;
(六)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等依法行政保障情况等。
第十条 各级工商局应当根据上述考核的主要内容,结合法治工商建设的年度重点工作和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考核重点,并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测试学法用法情况、深入实际查看工作状况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