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评议主要采取征求管理相对人意见、当地政府法制办、软环境办等部门和司法机关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不同对象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考核:
(一)对各级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由本级局的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细则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上级局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二)上级局对下级局的考核,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得分情况,由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其中,年度考核中的内部考核分值占百分之八十,外部评议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及时告知被考核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有权在考核结果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采纳的,考核结果要予以公开纠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所得分值按照权重换算计分。
上级工商局对下级工商局依法行政考核的分值,占其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的权重不应低于5%;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考核分值占其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的权重,由各级工商局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连续三年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获优秀等级的单位,考核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对象的班子给予表扬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单位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对连续两年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居末位的单位,考核机关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居末位的单位,考核机关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各级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对执法人员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评价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参数。
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