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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85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县审计局报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运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县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县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大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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