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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程序和方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采用方式如下: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外,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未经审计机关授权自行审计,或未经审计机关授权擅自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聘请专业人员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第九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
  (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所需中介机构审计费拨入审计局,由审计局负责支付。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督纪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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