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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安教办[2010]2号)


各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07年以来,全省安置帮教工作在各级安帮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以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安置帮教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典型,激励先进,进一步提高各级安置帮教部门、机构及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省安置帮教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经研究,决定对全省2007-2009年安置帮教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2007-2009年各市、各部门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特别是基层单位和工作在安置帮教工作第一线的人员以及对安置帮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志愿者、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扎实,措施有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成绩显著。

  2、认真履行本部门、机构工作职责,出色完成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各项任务。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自己的特色、经验和做法。

  3、积极配合安置帮教相关部门,有效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辖区内未出现因本部门、机构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起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未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5、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98%以上,帮教率100%以上,刑释人员当年重新犯罪率1%以下。

  6、过渡性安置基地或社会企业成为先进集体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乡镇(街道)级累计安置10人以上,县(市、区)级累计安置20人以上,市级累计安置40人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接收安置的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行为。

  7、市、县(市、区)安帮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成为先进集体必须在省、市两级进行的年度工作考核中位居全省或全市前三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安置帮教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情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从事安置帮教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安置帮教工作典型事例,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当地群众赞扬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3、市、县(市、区)安帮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成为先进个人,该市、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必须在省、市两级进行的年度工作考核中位居全省或全市前三名。

  三、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名额,先进集体107个,先进个人108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相关要求

  1、各市、各部门(系统)要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情况真实,事迹突出,具有代表性。先进事迹材料由各市、各部门(系统)负责审核把关,统一上报至省安帮办。经省安帮办初审后,由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2、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各市、各部门(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先进事迹材料及申报表格一式两份(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先进事迹材料、申报表格及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另发电子邮件,邮箱:sftjcc@126.com)于4月5日前报省安帮办。

  联系人:张殿如 王杰,联系电话:025-83591050,83591253,传真:025-83591057。

  附件:
  1、全省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3、江苏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全省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地区、部门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各级帮教安置组织(司法

行政系统)

南京

7

7

无锡

4

5

徐州

5

6

常州

3

4

苏州

5

6

南通

4

4

连云港

3

4

淮安

4

4

盐城

4

5

扬州

4

5

镇江

4

3

泰州

3

3

宿迁

3

3

监所

监狱

3

3

劳教所

1

1

综治系统(各级综治办)

6

3

公安系统

基层公安部门

13

13

看守所(拘役所)

3

3

民政系统

6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6

5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2

2

财政系统

2

2

国税系统

2

2

地税系统

2

2

工会系统

2

2

妇联系统

4

4

团委系统

2

2

合  计

107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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