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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的通知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由省评估专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时间为一年。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授牌的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三年复评一次。在学校自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初评的基础上,省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对于未通过复评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未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实验学校,取消其实验学校资格,收回“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匾牌。

  第十六条 凡在以下方面成绩突出的实验学校给予优秀等级并通报表彰。

  (一)以教育信息化带动学校整体发展方面有成功经验,实验特色鲜明、成效明显,学校成为区域内教育现代化典范的;

  (二)独立承担的国家级、省级教育信息技术科研课题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部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在应用中产生了显著成效,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

  (三)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利用各种渠道特别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薄弱学校尤其是农村薄弱学校进行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和帮扶,在推进地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均衡发展中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校无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无保障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上报计划、方案、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两次以上的,未完成参加省、市组织的实验学校工作会议和培训活动(参与培训证明资料不全者,视为未参加培训)要求的;

  (三)未承担教育技术类研究相关的课题,或者承担的课题研究无实质性进展,未能按要求结题的;

  (四)未能推进实验工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

  (五)评估总分未达到六十分的。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复评所需费用由学校或地市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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