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粤统办字〔2009〕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办、省普法办关于开展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粤普办〔2009〕25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9〕162号)的要求,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12月第一周)活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宣传月活动。为了组织开展好这次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
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统计法》进一步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统计工作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统计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
统计法》的公布施行,将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组织开展《
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目的就是要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新《
统计法》,自觉遵守新《
统计法》,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新《
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统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精心筹划,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宣传月的各项活动
这次《
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主题为:学习贯彻新《
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保障数据真实可信。
各地要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因地制宜,精心部署,组织开展好各项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