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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四)各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彻底化解矛盾。
  三、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一)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并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和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做好经常性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积极引导群众寻求正确、合法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二)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行政调解的牵头工作。政府法制部门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二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三是定期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四是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信访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五是代表本级政府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及时纠正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或不当倾向,提出奖惩建议;六是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七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落实行政调解信息化工作平台,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有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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