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已按要求上报环保部备案。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在2011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区县污染源调查及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将辖区内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建立跟踪档案,自今年起,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区县重点产废单位名单及其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报市环保局。
2、按照市局2010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津环保固[2010]190号)附件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抽查表》内容布置辖区内产废单位进行自查,并作为企业危险废物常态管理内容。区县环保局对区属重点产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9月底前将抽查情况报告报送我局,市局将配合环保部督查中心每年抽取部分区县现场督查。
3、各区县环保局今年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此项工作请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报市局。
为保证《方案》顺利实施,市局已将《方案》中主要工作列为2011年保障人民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内容,请各区县环保局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年度普查、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多种手段,按照环保部及市局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辖区内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杜绝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1、环保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略)
2、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