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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天津市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摸清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置,农村医疗废物得到合理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主要工作

  1、加强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

  (1)2011年年底前建立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区县环保局要将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区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市环保局要将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并及时提供、更新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2)市环保局自2011年开始,组织区县环保局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对纳入市级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区县环保局对纳入区县级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
  (3)市环保局于2011年年内,组织区县环保局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1年内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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