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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廉租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县发改委核定,具体标准不应高于同区域物业服务费的30%;廉租房物业服务费及年度采暖费、闭路电视收费等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与住户签订《焉耆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收取。
  (四)各乡镇要建立廉租住房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报县住房保障办存档备案。档案应包括申请家庭名册、廉租住房分配情况、租金和物业费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焉耆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所乡镇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回。不按期退回的,按其签订的《焉耆县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县住房办备案。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工作,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家庭收入超过本县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对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7、装修廉租住房的;
  8、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八)腾退廉租住房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按市场租金收取。
  (九)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廉租房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中造成失职、渎职或引起保障对象群体上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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