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1修订)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建立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

  (六)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权属不变。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热带亚热带森林、湿地、岩溶峰丛生态系统及自然遗址;

  (二)华盖木、长蕊木兰、云南蓝果树、多毛坡垒、望天树、伯乐树、东京龙脑香、法斗观音座莲、桫椤、毛枝五针松、榉树、云南金钱槭、香樟、云南拟单性木兰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各种珍稀、濒危植物;

  (三)蜂猴、倭蜂猴、熊猴、灰叶猴、巨蜥、蟒、岩羊、猕猴、穿山甲、黑熊、大灵猫、小灵猫、斑林狸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保护管理。

  (一)核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以及小种群树种回归等试验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