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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0〕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强调对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全面全程监管,依托土地利用“一张图”和用地、补地项目报部备案系统,从“补、备、核、用、考”五个环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制度,现转发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为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做好全国19个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的用地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台帐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依据耕地的补充、储备、占用和占补平衡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耕地及占补平衡工作底数清晰、实时监管。

  二、继续做好新增耕地指标储备的入库工作。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前提下,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以及引导企业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的任务,做好新增耕地的入库储备工作。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新增耕地,属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外的相关图件标示过新增耕地,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备案的,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一管理。

  三、落实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对近年来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进行清理,防止发生减、免、缓和截留、挤占、挪用及多收少用等问题。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耕地开垦费在三个月之内,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对于收缴的耕地开垦费金额较少,不足以实施一宗补充耕地项目的,可将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资金行为。耕地开垦费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应于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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