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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2009)

沈阳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优待的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办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科技局、市广电局、棋盘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沈阳铁路局沈阳办事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老年证和老年人优待证制度。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向所居住地的区、县(市)老龄办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和《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免费发放。

  第六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医疗保健方面。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发放“120生命卡”;各级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应邀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农村五保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交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二)出行方面。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IC卡收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座席;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以及城市道路、住宅居住区等场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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