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服务方面。公共服务机构在价格上提倡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对空巢、高龄、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实行电话预约和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四)维护权益方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和指派人员;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关应当减半收取或免收公证费用;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结案。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应当按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五)承担社会义务方面。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性筹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六)文化、体育等娱乐方面。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进入由市和区、县(市)政府财政支持的,没有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各类公园、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陵园、世博园(植物园)、鸟岛、国家森林公园、棋盘山旅游风景区。在“重阳节”和“国际老人节”当日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优先为老年人健身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七)住房方面。老年人有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八)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享受“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不能自理的空巢老年人由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免费提供家庭照料服务。
(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保金上浮20%。
(十)殡仪服务方面。农村的五保老年人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殡葬事宜。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选择普通型殡仪服务,免收殡仪馆内一般性服务费,殡葬车费按50%收取,骨灰盒费按80%收取。
(十一)优先服务方面。各级医疗、交通、商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和通道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第七条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由市和区、县(市)政府财政支持的,没有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各类公园、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以及陵园、世博园(植物园)、鸟岛、国家森林公园、棋盘山旅游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