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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61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 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我市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政策制定、申报命名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建设分为国家、省、市三个层级,即国家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省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以及市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

  第五条 通过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从而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实现引智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 申报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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