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外保温材料:①各地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底数,按已建、在建和拟建工程分别登记造册,分类查处;②凡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纳入此次排查整治范围,特别是对正在施工的“暖房子”工程,要作为重点整治对象,严把审核、检查、验收各项关口;③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
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④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申报审批。
5.建筑工地: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临时建筑及材料堆垛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供水是否满足需要、是否配备齐全消防器材、施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员工宿舍是否存在明火及违章用电现象、特殊工作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及消防组织制度进行全面排查、检查;②对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至少检查2次;③对重点项目工程实施跟踪服务,直至工程竣工、投入使用;④对外墙保温、内装修工程选用的保温、装修材料及建筑采用的消防产品做好现场抽查、抽样送检工作。
(三)整治方法。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内部单位、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社会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开展自检自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和保持火灾形势平稳的重要抓手,组织和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加强监管,严查重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有关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宣传、技术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直接责令停用或予以查封,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拘留、申请法院执行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整改完毕;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该关停的关停、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迁就。在整治隐患方面,必须坚持“四个一律”,即凡建筑外保温材料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核验收通过;凡存在威胁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整改;凡在有人员居住建筑或营业期间施工作业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凡擅自关停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违章用火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