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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七)加强对粮油定点加工企业和定点销售网点的核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区域内的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和定点粮油销售网点进行核查。全面了解掌握其运行情况,切实提高粮油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认真受理举报。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认真受理案件的举报,主动接受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和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关注网络等媒体舆情,认真做好案件和意见投诉的受理工作,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二)规范案件查办程序。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查办案件要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建立案件回访、反馈、沟通联系制度,排除对立情绪,增强相互理解,实现查教查纠结合。
  (三)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加强案件督办、催办力度,将案件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对案件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的进行通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做到案件及时查结,避免久拖不结。
  五、进一步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一)继续推进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2009年制定出台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三步式执法实施方法》和《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规则》的基础上,2010年要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加大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市局积极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国粮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二是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根据本区县监督检查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粮油库存检查的培训。
  (三)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粮食库存检查的新模式。一是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二是充分发挥全市粮食库存信息网络系统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全市粮食库存的日常运行情况,逐步实现粮食库存监管的即时化、精细化,提高我市粮食库存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粮食库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是对粮食的出入库、轮换等环节的监管,保证粮食库存的常态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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