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土地交付及开、竣工要求
1、市局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江南八区经营性用地交地手续、授权市场办负责办理江南八区工业用地交地手续,高新区、化工园区公开出让土地由市局授权园区分局办理交地手续。江南八区范围内受让方办理土地登记前,市场办负责对地块违约责任处理情况在交地确认书上进行确认,受让方凭交地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出让土地须在成交价款全部交清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受让方,净地挂牌的,交付条件为“按现状交付”。为推进出让土地尽快开工,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及时办理交地手续,土地看护责任即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可提前进场,进行勘探、定界等开工前期工作,但不得正式开工建设,受让方负责砌筑出让范围的围墙。土地所在国土分局参加交地工作。
3、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为交地后6个月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需提前30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开工时间经批准延期的,竣工时间相应顺延。项目开、竣工时间只能延长一次,开、竣工时间作为出让条件一并公告。
4、出让地块中要求配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原则上应与项目同步竣工验收,并按规定移交、使用,特殊情况出让合同另行约定。
四、关于联合竞买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工业用地(含生产研发、科研设计)中统一规划但又可分开建设的特殊地块,联合竞得人可根据投资比例及规划总平图进行土地分割,分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需在出让公告中进行明确。
五、关于违约责任处理
1、受让方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缴纳首期成交价款的,须按欠缴款项每日千分之一交付违约金,首期款延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视为竞买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向受让人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
2、受让方延期交纳成交价款的,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鼓励受让方提前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凡受让方提前付款的,在同一地块中,可同比例抵冲延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
3、建立违约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对正在拖欠出让金的受让方及开、竣工延期的受让方在国土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