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财综〔2010〕136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市级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保障经费供给。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854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后,确需通过再分配转拨给其他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下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对财政专项资金作二次分配。
  纳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通过其他部门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凭有关文件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申报手续;非直接结报的事业单位通过其他部门二次分配所取得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拨、使用、核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设置“拨入经费”、“经费支出”、“拨入专款”、“专款支出”(下设二级明细科目)会计科目做好资金核算。各单位对通过二次分配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作为财政资金管理,但在编制报表时不重复统计为财政拨款。
  年终,上述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各类补助(奖励)、课题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未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上级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拨入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课题资金以及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其他专项资金(不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等,单位应比照其他收入上缴的规定上缴财政。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通过追加或调整部门预算内资金予以解决,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支出通过追加或调整部门其他资金指标予以解决。
  三、关于拆迁补偿款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