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规定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造成一次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火灾信息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或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公顷以上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受害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0.5%(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1%)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林(农、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六条之规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执行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火场信息与指挥部联络不畅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2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40公顷以上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0公顷或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3%(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5%)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国有林(农、牧)场等单位所属工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公顷以上;或一年内发生森林火灾3次以上、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超过50公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