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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规定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造成一次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火灾信息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或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公顷以上或连续24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受害面积超过1000公顷或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0.5%(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1%)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林(农、牧)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六条之规定,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执行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火场信息与指挥部联络不畅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20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40公顷以上或连续12小时未扑灭的;
  (五)一年内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0公顷或受害面积超过本辖区森林面积3%(大祥、双清、北塔三区为5%)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国有林(农、牧)场等单位所属工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期,未按规定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不及时报告或不服从指挥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或组织扑救火灾不力,造成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公顷以上的;
  (四)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公顷以上;或一年内发生森林火灾3次以上、累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累计超过50公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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