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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社(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社(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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