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岳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社(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社(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