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岳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需要,为贯彻落实《条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进我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宣传贯彻《条例》
《条例》根据《
物权法》对2001年公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房屋,严格了征收工作程序,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要通过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使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工作人员、征收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征收部门。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含县、市、区)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能职责为:宣传贯彻《条例》,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征收调查登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标准,核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比例;拟定、报批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负责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补偿到位;做好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组织签订和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对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提出征收补偿处理意见;组织被征收房屋的安全拆除,办理相关权证注销手续;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做好征收补偿的信访接待处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