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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二)实施单位。根据《条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工作需要,依法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政策;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协助征收部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并协助评估机构完成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核算分户补偿金额;协商拟定征收补偿协议;督促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协助收回、注销房屋权证;汇总归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经费在项目征收补偿总费用中按比例列支。

  (三)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征收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其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征收补偿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严格征收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征收范围。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划定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发证的建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完成风险评估。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测征收对社会稳定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其中,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四)拟定补偿方案。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应及时公布。

  (五)落实补偿资金。补偿方案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先行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测算出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由拟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征收部门负责管理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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