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10〕12号)
各部(室)、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各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的要求,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心归集部反映。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
一、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下同)委托承办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详细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结余的个人账户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由对账簿序号、发簿日期、户名、个人公积金账号、签发机构、代办点行号(代办点印章)业务发生时间、金额、结余等要素组成。其中个人公积金账号由系统自动产生,为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唯一账号,不因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变动而改变。
三、公积金对账簿办理流程
(一)新开户单位
1.单位开户时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选择对账簿的发放银行,提交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可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前台索取或登陆公积金网站下载(http://www.gzgjj.gov.cn/)。
2.中心按选择银行分类,将申请单位与职工数据反馈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开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的结果信息发给中心。
3.对账簿制好后,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和签收,于每月1日将对账簿签收凭证报送中心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