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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管理规定》的通知

  4.职工领簿后,如发现对账簿内信息有误,可前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或信息变更手续。
  (二)2009年6月1日后开户且未填写《公积金联名卡、对账簿办理申请书》的缴存单位
  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提交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中心发簿流程与(一)相同。
  (三)2009年6月1日后开户且已提写《公积金联名卡、对账簿办理申请书》的单位
  1.对未发放联名卡的职工,中心按单位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内容,分别发送数据给银行,银行为职工印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2.对已发放联名卡的职工,发卡银行重新为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3.发簿流程与(一)相同。
  (四)2009年6月1日前开户的存量单位
  存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由原缴存银行在2010年7月1日前发放。
  1.数据移植后,中心根据职工缴存状态,将职工数据分为封存、可发簿、不可发簿三种。封存职工不予发簿;可发簿职工为姓名、身份证号齐全的职工;不可发簿职工为姓名、身份证号不齐或出现乱码的职工。
  2.中心将可发簿职工数据形成账号一次导数给银行,银行直接为存量单位职工印制对账簿,并于每周一将成功制簿的数据信息发给中心。
  3.对账簿制好后,银行通知单位经办人统一领取和签收,于每月1日将对账簿签收凭证报送中心备份。
  4.职工领簿后,如发现对账簿内信息有误,可前往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或信息变更手续。
  5.中心将不可发簿职工数据信息发送至银行,银行通知单位一一核实相应职工信息,并办理变更手续。
  6.原为“不可发簿职工”信息相应落实后,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统一为该部分职工重新申请对账簿,银行经办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上录入单位信息,中心经办人员日结后发送制簿数据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信息反馈至中心。
  7.原为封存状态的职工被激活后,对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单位填写《公积金对账簿申请书》,前往银行经办网点统一为该部分职工重新申请对账簿,银行经办人员在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上录入单位信息,中心经办人员日结后发送制簿数据至银行,银行为符合发簿条件的职工制簿,并将制簿信息反馈至中心;对信息不完全导致不可发簿的职工,银行通知单位核实职工信息,办理变更手续,待符合发簿条件后,再为该职工申请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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