㈩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等。
二、集中培训管理模式
㈠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原则上每个消防控制室配备的管理操作人员不少于6名,符合规范要求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但未设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消防设施操作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对于各社会单位现有的消防控制室管理操作人员,单位可将其纳入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培训管理体系进行备案,由公司对其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质后持证上岗;对于多产权单位对照配备标准缺员的,由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对其实施消防安保人员派遣。
㈡ 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与社会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消防安保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保障合同双方各项权利。对派遣的消防安保人员,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与派遣的消防安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㈢ 社会单位按照消防控制室基本要求配齐控制室管理操作人员后,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消防安保人员信息库,进行统一培训、绩效考核。公司与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履责情况共同对消防控制室管理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㈣ 在备案培训模式中,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在培训派遣模式中,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障等统一由用人单位提供给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由消防安保培训服务公司进行统一发放。
㈤ 消防安保咨询服务公司免费为用人单位日常遇到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三、工作要求
㈠ 自治州所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年参加消防安保培训服务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
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的全体人员,每年参加消防安保培训服务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次。
㈢ 所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安保人员,并每年组织参加消防安保培训服务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