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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通知

  ㈠ 申请书;
  ㈡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㈢ 机井动力电源使用说明;
  ㈣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是指:
  ㈠ 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㈡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㈢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㈣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开采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报告,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取水许可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审查包括:取水理由、用途、井位、井深、设计取水量、取水计量方式、节水措施、管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凿机井不予审批:
  ㈠ 地下水超采区;
  ㈡ 地表水能满足需水要求的;
  ㈢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
  ㈣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
  ㈤ 开荒用地的;
  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开采地下水的。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具有审批权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复审,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证。
  旧机井经原审批机关确认需要更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新凿机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申请。
  更新机井成井后15日内,申请人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封闭旧机井,逾期不封闭旧机井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强制封闭,所需费用由取水申请人承担。禁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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