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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1年生苗木不足4万株、2年生苗木不足1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不足2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万以上不足6万株、2年生苗木1万以上不足2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不足5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不足10万株、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不足4万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不足1万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不足5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三)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不足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以3000元至5千元的罚款。
  (四)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全的,对应当标注的项目而没有标注的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二)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三)没有种子标签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标签的,以没有标签论处。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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